林业碳汇,从概念上看,有两层意义,一是总体林业碳汇,是一个国家碳库的概念,包括了整个国家在林业方面的总碳汇储量,每年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林业所做的贡献。另一层意义,是林业项目碳汇,通过造林与再造林方式产生的碳汇增量,这个部分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碳交易。
但是我国碳汇造林有两种主体,国家和私人。国家由于全面实施大面积的国土绿化,对改善生态环境、减缓气候变暖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目前三北防护林、三江源保护、长江黄河的生态保护、沿海湿地的保护,都是国家统一政策指导包括资金下拨的情况下,开展的碳汇增汇活动。私人造林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有公益性的,有商业林、还有少量的以碳汇为目的的造林活动,那么由于规模相对较小,同时不少造林也是享受了国家的各种财政补贴,因此也形成了一定的碳汇增量。
真正意义的碳汇造林,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包括在方法学的适用上、PDD文件设计上、混交比例采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额外性选择等各个方面都有定性和认真的设计,然后采取的造林活动。严格地说,只有这样的造林,产生的碳汇才是真正意义的可交易的碳汇。
打个比方,房产证的获得实际上是自有产权的土地上通过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安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完成的基础上才能最终获得房产证,然后这样的房产上市交易才能获得全社会的认可。
但是目前我国的碳汇项目缺少这样的系统规划和流程,表面上看,造林的设计是有,但是普通造林和碳汇造林也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造林不强调生物多样性、不强调额外性、不强调PDD、也不强调方法学,所以这些基本原则缺失,那么这些项目成为碳汇项目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也如同我们生活中如何鉴定是住宅用途和商业用途的房产,本质属性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中国有句古话,水至清则无鱼。对于制度设计的探索来看,这句古话也和制度逐步完善的整个路径相吻合。我们允许设计犯错,但是如果试错成本太大,时间太久,就会影响到我们的长期国策的实施。碳市场从2013年开始区域启动试点,原来计划2017年建立全国市场,后来又由于各种原因,推迟到2020年,但是现在又推迟到2021年正式实施。这样的时间长度,说明国家对碳市场的设计非常慎重。只有这样我们的碳市场才能规范高效运作。
但是目前CCER自从2017年暂停受理后,一直处于隐身状态,背后工作相信正在紧锣密鼓开展之中,牵头机构的确定、各个方法学的重新审视、中国特色中国国情的研究,都是需要时间去消化和纠正的。我们相信新的体系亮相的时候,一定会解决了所有的环节问题。
而碳汇,由于投资主体不同,那么将导致碳汇收益的主体不同。国有投资产生的碳汇,物权就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产生的碳汇物权则属于私人所有。我们仍然可以用物权类比。国有投资主体因为是用国有资本来实现物权变现,那么事先要做好文本约定,对过程中的利益输送需要监管部门和纪委协同跟进,招标投标都必须在严格公开的立场上面向社会招标,这样才能保证这样一个以政府公信力做背景的权益收益得到可持续的实现。同时碳汇市场收益也必须归入国库。而并非企业利润。
作为国家,应该在碳汇项目的申报上规范严格,由于碳汇开发知识点多,专业度高,很容易造成业主、第三方认证机构申报的难度。特别是项目把关识别难度大,如果政府投资的碳汇项目数据造假,或者过程造假,那么将对社会绿色发展导向起到不良的引领作用。这个导向应该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资本投向到绿色增长的领域,而并非坐享其成,这样的机制设计就是合理而有效的。
私人投资造林与再造林碳汇项目,由于碳汇产权物权清晰,只要流程合规,作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合规性是不容质疑的。
这样就会涉及到确权机构的独立性。这个机构从中国社会的国情来说,由政府成立专业部门统筹管理,会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减排行动。这个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因为政府的投入如果是从税收结算中拨款进行造林与再造林,那么这些碳汇物权还是应该属于纳税人所有,国家应该在获取这些碳汇收益后,以补偿方式反馈给纳税人或者转移支付给落后贫困地区。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碳汇项目的开发和整个社会的行动需要目标一致,实现2030年全国碳达峰,2060年的全面碳中和。(王军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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